精彩小说尽在高客小说!手机版

您的位置 : 首页 > 案镜

第2章 安全驾驶,快乐你我他

发表时间: 2025-06-19
2024年9月24日21时,秋风裹挟着凉意掠过城市街道。

霓虹灯在雨后湿润的柏油路上折射出斑驳光影,张三站在自家银灰色轿车旁,指尖夹着半截香烟,烟雾在夜色中袅袅升腾。

刚参加完朋友小聚,送走了朋友,耳畔还回响着对方的叮嘱:“现在查酒驾查得严,每个路口都查呢,喝酒了一定要找代驾啊,万一抓住了得不偿失,而且喝酒了驾车也是非常不安全的。”

张三吐出一口烟圈,目光扫过手表上的数字——21:15。

此刻的街道空旷异常,远处传来零星的车鸣声,仿佛连城市都己沉入梦乡。

他扔掉烟头,转身拉开车门。

“离家这么近,代驾来之前我己经到家了。

而且,我怎么也不会那么点背,深更半夜的被交警抓。”

张三喃喃自语,轻踩油门,轮胎与地面摩擦发出细微的嘶鸣。

他坚信,一定不会遇见交警。

车行至十字路口,红灯亮起。

张三透过车窗望出去,一队交警的荧光背心刺入眼帘。

他下意识摸向后视镜,后面的车紧随其后,虽然车辆不多,但是后方也有三西辆。

“完了,真点背。”

冷汗瞬间浸透衬衫,脑子一下子清醒了不少,同时内心陷入极大的恐慌中,大脑在飞速的运转。

张三有高学历,有比较体面的工作,幸福的家庭,他不能有这种污点记录,万一进监狱,对孩子的未来也有极大的不可逆转的影响。

说时迟那时快,张三什么都顾不上了,拉开车门跳过绿化带,朝相反的方向跑出去。

大概几秒钟,身后就响起了交警的追逐声,叫喊声。

最后张三被现场查获。

后经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张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2024年9月29日张三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随后,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张三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张三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证据不足,一审认定上诉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节,未考虑立法目的和社会效果。

上诉人血液酒精含量99.2mg/100ml,实际驾驶距离不到100米,行驶速度很慢,虽有提前停车并意图逃离的行为,系基于心理慌张作出的下意识行为,未影响公共安全,后上诉人积极配合检查,并无妨碍检查。

综上,上诉人行为虽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不构成《意见》第十条规定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对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

出庭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发现前方路段有警察在查酒驾时,提前将车停在道路主干道后弃车逃跑,其目的明显,即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检查;上诉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其不配合呼气检测,案发时道路车流量很多,其驾驶目的并非出于紧急情况或短距离驾驶,张三认罪悔罪不彻底,庭审时一首辩解其没有逃避交警检查。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上诉人张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与一审一致,二审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出庭检察员的意见,结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三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采取弃车逃离的方式逃避检查,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

审判程序合法。

考虑上诉人张三醉酒程度不高,行驶距离较短,行驶时间为晚上9时许,非车辆行驶的高峰时段;被查获后能配合公安机关提取血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逃避检查的情节较轻且系被查的首次酒后驾驶。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量刑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案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即“被告人张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上诉人张三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感情好不好,不在酒上找;感情深不深,不在酒上拼;开车不喝酒,亲人都放心。